广西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救助对象
发布时间:2024-03-08 11:05
本文来源: 保健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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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产妇为广西户籍或丈夫( 以结婚证为准)为广西户籍,在怀孕至产后42天内,在广西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抢救的危重孕产妇 ( 因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出现危及生命的症状或体征,经医疗机构抢救并下达书面病危通知书的孕产妇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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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产妇为广西户籍或丈夫( 以结婚证为准)为广西户籍,在怀孕至产后42天内,在广西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抢救的危重孕产妇 ( 因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出现危及生命的症状或体征,经医疗机构抢救并下达书面病危通知书的孕产妇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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